一、業主自身原因
認識存在偏差
人們買車后認為“養車”是理所應當的,因為車輛不養護維修好,行駛中就會出現故障。但是很多業主對購買房屋后支付物業管理費“養房”的概念卻很模糊,對物業管理消費可以實現物業保值增值缺乏正確認識。
部分業主認為買房也就等于買了服務或者認為不需要購買物業管理,以種種托辭,享受著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卻不交費。
消費水平不高
市場化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并自負盈虧,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需要繳納合理的物業管理費,維持企業的正常運營。目前職工工資雖然有了很大提高,增加了購房的一次性補償和住房補貼,但尚未考慮到物業管理的部分。
這就造成了一些職工面對每月幾十至上百元的物業管理費,感到無力支付,造成物業管理收取難。
僥幸心理
由于物業服務具有社會性,服務的對象是廣大業主而不是某個單位,因此不可能因一部分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就暫停服務,從而使這些業主產生“搭便車”的僥幸心理,躲避、逃避交納物業管理費,既嚴重損害了廣大已交費業主的利益,又容易引發其他業主的惡性效仿。
業主內部糾紛
一部分業主因為鄰里矛盾,如裝修造成管道堵塞、樓板開裂、滲漏水、噪聲擾鄰等,將其歸罪于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善,從而拒交管理費。
自主權難發揮
物業管理尚未完全推向市場,部分業主認為開發商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不好,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。
目前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比例還相當小,即使是成立了業委會,也存在不能有效行使自主權的現象,造成業主自主選擇物業管理難,主人翁意愿得不到充分體現,交費消極。
二、開發單位原因
廣告承諾難兌現
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,居民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也不斷提高。為了迎合消費者需求、保證樓宇的銷售,開發商往往采取夸大宣傳策略,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。
待業主入住后,往往發現實際狀況相差甚遠。物業管理公司又無力兌現本不是自己作出的承諾,業主便以拒交管理費來表達自己的不滿。
設計施工不合理
施工單位不按設計要求施工,排污管深淺不一,化糞池設計位置欠妥,排污管水平鋪設過長,造成經常嚴重堵塞。
另外,小區周圍的噪聲也直接影響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的生活環境。為此在收取服務費時,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往往持不滿態度甚至有對立情緒。
硬件設施不完善
開發商有些建筑工程問題,直接造成了物業管理的先天不足,導致物業服務不能到位。例如:保安監控系統因工程質量不能投入使用,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的治安管理;項目分期開發,造成邊入住、邊施工現象,導致對小區不能實行封閉式管理、前期規劃的綠地不能達標、停車場不能正常使用等。
業主有時會將這些歸罪于物業管理企業,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。
工程質量問題多
由于開發商施工質量的原因,部分業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質量存在一定的問題,尤其是屋面、陽臺、窗臺、有水房間、下水道等專有部分的質量問題,使業主、物業使用人意見頗大。
部分業主不知道應該找開發商進行交涉、處理,而把問題推給物業管理公司。一旦解決不了,就不交物業管理費。
三、物業管理原因
管理服務水平低
物業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著管理費繳費率的高低。物業管理行業的客觀現狀是不少物業管理公司水平較低,物業服務不到位,員工整體文化層次不高,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處理問題不當的做法。
業主、物業使用人享受不到應有的管理和服務,就用拒交管理費的方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由此形成欠費的惡性循環。
管理不當遭抵觸
由于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的素質和修養參差不齊,諸如高空拋物、亂丟垃圾、踐踏草地、攀折花木、損壞設施等現象時有發生,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時如果方式、方法不當就容易“開罪”一些業主,造成拒交管理費現象。
費用支出不透明
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,接受業主監督。但是,一些企業財務運作缺乏透明度,不愿向業主公開管理費收支情況。
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只見交費,不明支出,造成心里不平衡,進而拒交管理費。
社會責任負擔多
目前,社會共用部門繼續沿用在計劃經濟下的收費管理模式。他們往往憑借市場壟斷的優勢,把風險推給物業管理公司,由物業管理公司代其向最終用戶收費。
在這種運作模式下,業主一旦對上述某項服務不滿時,就可能采取不交物業管理費的抵觸措施。
收費手段落后
一些城市的供電、供水、煤氣、供暖等都實行了綜合收費、統一劃卡,可以節省大量的收費人員,降低相關成本,節省業主大量的時間。而仍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仍采用傳統、落后的到戶收費方式。
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,加大了物業管理成本,而且也給不愿交費的業主、物業使用人造成了可乘之機。由于收費手段落后,個別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對前來收費的管理人員總是拒之門外,企業對此束手無策。
依法維權意識弱
目前業主維權意識的呼聲越來越高,而物業管理企業的依法維權意識則較弱。即使是認真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,管理服務到位,對業主、物業使用人拒交物業費的行為,不少企業也不愿通過訴訟程序討回公道。
也有的企業滿足于收費率達到一定比例,殊不知,恰恰是個別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的不交費,侵犯了多數人的合法權益,失掉了對大多數業主、物業使用人的公平。
而目前有關收費糾紛的處理規定操作性較差,主要立足于教育業主自覺守法,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訴之法律,法庭判決后執行也較難,使欠費者更有恃無恐。
來源:物業管理圈